多地出台举措制止餐饮浪费 “小份菜、打包剩菜”写入法规

时间:2020/9/28 9:33:37 来源: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:安迪

【摘要】 9月24日,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通过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、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》,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。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聚焦治理餐饮浪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,被认为是给破解餐饮浪费焦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法治方案,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期待。

9月24日,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通过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、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》,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。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聚焦治理餐饮浪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,被认为是给破解餐饮浪费焦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法治方案,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期待。

  自8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做出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指示以来,各地纷纷采取行动,通过提倡“小份菜”、分餐制、张贴宣传语、加强市场监管等行为落实该指示,制止餐饮浪费取得初步成效。

  加强党内约束,党员干部以身作则

  9月11日,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出台“加强监督执纪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”十项措施。措施中提到,要督促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把监督节约粮食、坚决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重要任务,不断增强节约粮食、制止浪费的政治自觉、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,发挥模范带头作用,以实际行动带动督促家属、亲友树立浪费可耻、节约为荣的观念。

  “我们也号召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在节约粮食、制止浪费方面做到率先垂范,带头落实节约的各项措施,把勤俭节约理念落实到工作和生活的每个细节,贯穿到食堂就餐、公务用餐和机关办公等活动的各个方面,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不正之风,坚决破除讲排场、比阔气、搞攀比等陋习。”成都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。

  9月14日,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要求,在全社会推行制止餐饮服务浪费行为六项制度,结合日常监管工作,一并做好制止餐饮服务环浪费行为工作。在党员干部监督方面,九江市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中,实行就餐人数“N-1”点餐模式,从源头上节约开支,制止浪费。除此之外,九江市在机关、企事业单位食堂、学校食堂倡导将传统的“套餐制”改为“选餐制”,合理安排食堂餐食品种,配备“半份菜”。

  9月16日,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带头签订《拒绝餐饮浪费承诺书》。同时,该县纪委监委将节约粮食、制止餐饮浪费作为监督检查、巡察的重要内容,强化日常监督,设置“餐饮浪费行为曝光台”,对监管或举报中发现铺张浪费的行为进行曝光;开展违规操办“升学宴”“谢师宴”专项监督检查,对顶风违纪、情节恶劣的,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。

  “小份菜”“打包剩菜”入法,处罚浪费力度加大

  9月24日,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通过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、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》。其中明确,餐饮经营者未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,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厉行节约和反对浪费的标识的,由商务等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餐饮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,或设置 低消费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北京市也通过制定条例来制止餐饮浪费行为。9月25日,实施4个多月的新版《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》迎来首次修改,“光盘行动”“小份菜”“打包剩余食品”等要求被写入修改后的条例中。

  条例规定,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的饭菜,增加小份菜品,并且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。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,在作出提示后,对剩餐超过合理限度的可以收取费用。党政机关、学校、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食堂应当设立监督员,督促用餐人员按需取餐。

  治理“暴饮暴食”类吃播,传播健康餐饮文化

  今年8月,多家媒体点名网络吃播秀,批评某些大胃王吃播浪费严重,甚至出现催吐行为。这种消费导向与建立全社会的节约意识,减少食物浪费的意识背道而驰。

  9月18日,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对《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。征求意见稿提出,美食网络直播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,不得从事假吃、催吐、猎奇等宣扬量大多吃、暴饮暴食的直播行为。

  征求意见稿提到,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,采用必要措施加强美食直播内容审核,及时制止网络直播者从事直播浪费食物的行为。美食网络直播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,传播健康文明餐饮文化,不得从事假吃、催吐、猎奇等宣扬量大多吃、暴饮暴食的直播行为。网络直播平台违反条例内容,未及时制止网络直播者从事直播浪费食物行为的,由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处理。

  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、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》中,也提出要对网络“吃播”加强监管。明确禁止制作、传输、传播假吃催吐、量大多吃、夸张猎奇、暴饮暴食等铺张浪费的行为。广播、电视、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,依法给予警告,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依法处以罚款,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。